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实践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内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各种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实验,上机操作以及其他与实践能力培养有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学院实践性教学活动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主管,由学院教务办、实验室或机房管理人员协助教学副院长工作,具体分工由教学副院长决定。
第二章 实习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综合实习、毕业(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实习教学实行院、系或教研室、实习指导小组三级管理体制,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毕业(教育)实习按《湖南城市学院理学院毕业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其他按本细则。
第五条 管理职责划分:
1、学院负责实习教学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负责组织对实习教学大纲进行修订,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统筹本院(系)的实习经费安排,安排实习项目任务,组织实习教学过程检查,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总结、表彰、实习教学成果展,负责实习教学的资料管理。
2、系、教研室按实习项目任务安排来组织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指导书的制定、修订和落实,组织实习动员,做好实习教学总结。
3、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实习学生的指导、管理,实习教学结束后的答辩、鉴定、成绩考核、评审优秀等。
第六条 实习教学过程管理
1、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系、教研室(以下简称责任系、教研室)按实习项目任务安排在实习开始前制定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应经责任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副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实习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需变动的,须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应按照学校教务处要求格式填写,包含以下内容:实习目的与具体要求,实习内容与地点,实习时间与日程安排,实习人员与分组情况,实习指导老师,经费安排和考核方式等。
2、实习教学的形式: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安排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方式。
(1)集中组织的实习教学:责任教研室负责联系实习教学单位,并报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由指导小组带队集中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要跟班进行指导或定期督查。
(2)分散进行的实习教学:确需分散进行实习的学生应提交《学生外出自主实习安全协议书》和《学生校外自主实习申请表》,由责任教研室安排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进行联系,校内指导教师应严格按实习教学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3、指导教师应由教风严谨、业务水平较高的在职教师担任,确保实习教学的质量。
4、实习指导小组应提前到实习教学地点了解情况,做好实习教学准备工作,制定好实习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全面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实习过程指导及检查工作,学生的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实习教学班组会议,定期向教研室或院(系)汇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组织填写好《实习工作手册》或《教育实习工作手册》,确保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
实习教学结束后,实习指导小组应认真检查学生《实习工作手册》等材料,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教学总结等工作,并于实习结束后的两周内将实习档案材料和实习工作总结等报教研室。
5、实习项目开始前责任教研室必须召开实习教学动员会,讲明实习教学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及其重要性等,让学生清楚实习的任务、内容与方法、实习纪律等,同时做好安全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6、实习教学答辩。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参加答辩,答辩具体安排由责任教研室组织,责任教研室应至少提前前一周将答辩安排上报学院,学院视情况组织巡视、检查。
7、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由实习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答辩、实习总结、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等进行综合评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实习成绩评定后实习指导小组应及时登录上报。
8、实习教学总结与检查。实习教学结束后,由学院组织、责任教研室具体负责召开实习总结交流会,总结实习教学过程,交流实习感受,并引导学生转变思想,及时转入课堂学习状态。责任教研室必须按实习项目及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总结,并按学校教务处实习教学检查考核要求组织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
1、实习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由学院统筹管理,只能用于实习过程中教师的差旅费、学生的补助费、资料费、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外校教师或实习基地工程技术人员的讲课费、答辩费等项目开支。
2、实习经费可由责任教研室按实习项目凭《实习教学项目工作计划》和《湖南城市学院实习经费申请表》进行经费的借支,实习完后凭《实习教学项目工作总结》办理实习经费的报销手续。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单独制定文件,具体管理办法见《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课程设计工作的管理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书、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等。
第十条 责任教研室负责组织制定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并及时提交学院教务办,组织、安排指导教师,审定课程设计题目,检查课程设计质量,对课程设计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控,抽查部分学生设计答辩,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课程设计工作总结。学生课程设计资料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归档。
实验室负责课程设计指导书及参考资料、课程设计课表等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课程设计工作,负责收集课程设计资料并存档。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按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管理。主讲相关理论课程的教师作为该课程设计主指导教师,其他指导教师采取自主申报、学院公开遴选的方式。第一次承担该课程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提前亲自做一次设计,并提供原始设计成果,由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报学院认可认定方可承担指导工作。每个班的课程设计,指导老师至少要做两次集中点评(讲解),一次在完成中期,一次在完成后。
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经教研室讨论,学院审定后执行。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的性质,尽量综合体现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设计性,一般可为阶段性的单体或单元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工程设计、编程等。
课程设计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将拟定的题目下发给每位学生,学生进行必要的选择后确定分组名单,确保每位学生在完成过程中获得基本的科研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
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收集课程设计成果,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并及时登录上报,成绩分为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评定按学校《湖南城市学院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教研室应对学生的实习成果进行答辩。学生的课程设计成绩应于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设计结束后,应及时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按专业填写《湖南城市学院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实验和上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任务书、实验课表并及时上报,负责实验和上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个教学实验项目均应有实验项目卡。实验室组织有关人员,在每学期初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核对实验项目卡,将要更改或新开的实验项目的内容以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应由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过程,主讲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并及时上交实验室。
第六章 实践性教学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课程的考核由实验室组织,考核办法参照《湖南城市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实践性课程,学生应在安排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凡缺做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项目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按实验室考核方案及时完成考核,在教务处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成绩的登录上报,并将成绩单上交实验室。实验室收集整理后在学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所有成绩单一并交学院教务办。
第七章 实践教学环节的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资料管理及上传、上交由学院教务办和实验室分工负责。所有教学资料均应建立纸质和电子两套资料文档。
第二十一条 教务办负责下达实践教学任务,及时收集、上传、上报实践教学大纲、实习项目计划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安排、总结、检查汇报等教学资料并保管。实验室负责制定课程设计、实验、上机的安排,及时收集课程设计任务书、课程设计成果、实验任务书、实验项目卡、实验报告等教学资料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其他由责任教研室负责制定的教学资料由教研室收集、整理、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