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学校行政领导下进行,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由学校监察部门具体实施。适用范围为学校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是依法对有关部门及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职能的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的是提高学校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强校内各部门的作风建设,促进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尽职尽责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保证学校的政令畅通。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促进行政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策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情况;
(二)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
(三)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履行及办事公开情况;
(四)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和规范;
(五)有关行政效能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受理对监察对象影响效能行为的投诉;
(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被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影响效能行为提出改进意见或作出监察决定;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六条 上级机关或学校领导交办及监察部门认为属于效能监察范围的需监察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监察处牵头,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参与,组成行政效能检查组。
第八条 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并将效能监察贯穿于学校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保证监察对象正确执行政策和履行职责,又要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般每年坚持两次以上,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型,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向监察对象发效能监察通知书;
(二)听取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工作进展、履行职责和存在问题情况;
(三)组织召开小型座谈会;
(四)监察人员与教职员工个别谈话;
(五)现场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六)向被监察单位党组织反馈群众意见,提出整改意见;
(七)向被监察单位群众报告效能监察情况;
(八)向校党委、校行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效能监察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正廉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如发现被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以权谋私等问题,一律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执行责任追究,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选拔考核挂钩。
(一)对于尽职尽责,政绩突出,行政管理效能高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学校给与表彰和奖励,并将其经验及时推广;
(二)对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行政管理效能低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书面检查、效能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过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形式追究其效能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