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严格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教学科目,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思想品德教育、公共体育、劳动教育及其军政训练等。所有课程须经过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评阅、答辩等多种形式。评阅包括学期论文、实习报告、总结报告、实习产品等方式。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就该学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给定成绩。
第五条 公共体育按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其实施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体育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劳动教育课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的出勤率,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劳动态度,吃苦精神,以及爱护劳动工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军训考核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军训教学计划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 命题、制卷及保密
第八条 考核命题采用考教分离和非考教分离两种方式。但考教分离应是考核命题的主要方式。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均应逐步实行考教分离,今后应努力争取绝大多数的主干课程实行考教分离。考教分离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命题或直接从试题(卷)库中组卷。
第九条 非考教分离的课程由课程责任教研室根据《湖南城市学院本科课程试题(卷)库建设实施办法》的原则及规定组织命题。每门课程命出三套水平相当的试卷,供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使用。同时制定好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试卷的基本要求是:
1.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考试一般应由有关院(系)或教研室统一命题;
2.建有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当在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从题库中调题组卷,并请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后使用;
3.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简练准确,以免引起学生的误解。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4.试卷标头应当注明该课程考核性质是考试还是考查,该课程考核方式是开卷或闭卷。
5.试卷应当使用学校统一模板A3;
6.试题应当避免出现学术上尚有争议的问题,避免出怪题、偏题;
7.试卷上的课程名称应当与人才培养方案上课程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课程试卷应当经过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院长签字后,于考前两周用试卷专有袋密封签字或盖章后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送有关部门。考试、考查课程的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务处考试学籍办。不能按时提交试卷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命题必须严格保密。凡接触试卷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试卷印制、管理人员对印制各环节的保密工作负责,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非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刷的底版、蜡纸、废页等有关材料应及时销毁,试卷样卷应当统一存档,妥善放置于保密柜中。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分装完毕后应密封保存于保密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应在开考时准时分发给考生,杜绝提前或延迟分发导致试卷交叉泄密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缓考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实行考核资格审查制度。任课老师应严格做好考核前审查工作;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应当在考试前一周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
1.有习题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该学期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课程实验四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3.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4.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抄袭且情节严重者。
学生有上述情况之一,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者缺做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者补做实验后,经任课老师和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参加补考。同意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以便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能申请缓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
1.直系亲属病故请假回家与考核时间冲突的;
2.学生本人确实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的;
3.学生本人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的;
4.因参加省市比(竞)赛,与正常考试时间冲突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需考前持有效证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可以再次申请缓考,但最多只能缓延一次。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组织与安排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计划和安排,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的考核由各开课学院组织安排。课程考查一般安排在教学时间内或者课程教学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期教学信息计划,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考试计划表,第17周公布本学期考核安排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当按考核安排表中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应当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并通知各院(系)及有关部门,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将调整后的考核安排通知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核时,课程责任教研室的主任原则上担任本课程主考老师。主考老师(即教研室主任,下同)开考前一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老师。
第二十六条 考场座次按考号随机编排,由监考老师于考前公布在黑板上,考生应对号入座,否则视为考核违纪。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必须参加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2周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内组织的课程考试或各级各类社会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监督指导,考风考纪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和各级各类社会考试实行三级巡考制度,即纪检监察处(含教学督导团)、各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应当安排值班,参与考核巡查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任务之一。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老师不得拒绝接受监考任务,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专业课程考核的监考由各院系部老师担任,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的监考由开课院系部专业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老师担任,也可以聘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各类各级社会考试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师和行政、教辅等工作人员担任。
各院系部在考前应按要求将监考老师名单报送到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考核违纪或舞弊现象予以果断处理,并将考生违纪或舞弊的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监考人员有权利、有责任要求考试无关人员离开考场。
监考中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监考不作为等,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凭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提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身份证、准考证遗失者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办者必须由所在学院(系)出具身份证明,证明上须贴本人近照,并加盖院(系)骑缝章,报教务处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考试的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老师同意可以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
考生交卷离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考生交卷离场时一律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及时清点试卷(含答卷),并将其带回考试学籍办。
有特别要求的考试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和《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课程责任教研室负责组织完成。
第三十六条 教研室在试卷评阅前应将试卷或答卷密封装订。试卷评阅须在规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评阅。教师在评阅过程中,不得拆封。待核分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拆封和登分。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程序应当标准化。试卷评阅应以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在评卷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改评分标准。特殊情况下,评分标准需更改的须出具专门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实行签名负责制,由多人评阅时要求流水作业。
第三十九条 试卷在合分和登分时应如实填写,不允许有改动。
第四十条 评卷结束后应对课程试卷进行分析,填写湖南城市学院试卷成绩分析表,分别对学生成绩、命题和教学方面提出评述和改进意见,并将课程试卷成绩分析表、课程总评成绩分析表以及成绩登记册一并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考试成绩异常的,将原始成绩及试卷分析表一并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进行统一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为检验试卷评阅质量,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学院试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该教研室考核、评优的依据,对有严重评卷错误者应全校通报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研室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存档工作。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课程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五级分制:即90~100的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特殊类型课程经批准后可采用其他计分制。
第四十五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分数、五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考核成绩 所得绩点
90~100(优秀) 4.0-5.0(4.5)
80~89(良好) 3.0-3.9(3.5)
70~79(中等) 2.0-2.9(2.5)
60~69(及格) 1.0-1.9(1.5)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0(0)
说明:采用百分制的,考核成绩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60分以下为0绩点。采用等级制的,考核成绩优折合4.5绩点,良折合3.5绩点,中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二)学期或学年或毕业的平均学分绩点=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的30%;课程考查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3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学院确定。对于统考和教考分离课程,可以直接使用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四十七条 课程补考成绩达到60分(百分制)或及格(等级制)及以上者,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补考一般不考虑平时成绩;因缓考参加补考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参加重修考核的课程,其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
第四十八条 体育特长生和文艺特长生等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成绩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分为纸质的学生成绩册和电子文档成绩表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学生成绩必须严格按要求通过教务处管理系统报送,经教研室、院系、教务处审核后发布。纸质学生成绩登记册由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
第五十一条 成绩报送(含网上报送和纸质成绩册报送)一般须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院系部和教务处分别保留存档。
第五十二条 考核成绩异常的,在未进行试卷分析及处理前不能将成绩报送。
第五十三条 学生成绩册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差错,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参照《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八章 成绩复核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其课程成绩确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前三天,其他时间概不受理;成绩复核仅限上一个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其他课程概不受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按要求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第一周前三天内分发至相应成绩提供部门,即课程主考单位。课程主考单位(教研室或院系)是唯一有资格接受和实施该课程成绩复核的部门。课程主考单位一般不能拒绝学生成绩复核的正当要求。
第五十七条 成绩提供部门应在第二周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后成绩未变动的直接返回学生所在院系;复核成绩有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试卷复印件等)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成为有效成绩,登入学生成绩库。
第五十八条 学生所在院系应于第三周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个人。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00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