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省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组发〔2016〕1号)《关于印发<中共益阳市委教育工委党员积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教工委通〔2016〕26号)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积分管理考核办法,遵循“分类积分、量化考核、底线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督指导下级,积分统计公示,信息公开透明,以周期内累计积分对党员日常行为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党员积分管理
第四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时,应及时在积分管理考核登记表上登记;党员出现扣分情形的,经组织认定后进行扣分。
第五条 7人以上党支部的考核管理员一般为支部委员,7人以下党支部的考核管理员由党支部书记指定, 全体考核管理员都到上级党组织统一备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党员履行党员基本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情况。
第七条 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先锋分和扣分,三项分值相加为综合考评得分,具体标准见《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办法项目表》(附后)。
(一)基本分:主要包括履行党员基本义务,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等情形。
(二)先锋分:主要包括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形。
(三)扣分:主要包括不履行党员义务,违反组织纪律,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形。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各项中心工作需要对《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办法项目表》按年度进行适当调整。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可在《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办法项目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表中“其他类似情况”进行自定义。
第九条 积分途径。各单位通过支部记录、个人申报、群众建议、党员评议、组织审定等途径进行积分申报和审定。基本分由各支部根据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先锋分通过个人申报、班子商议、党员评议和群众建议等途径形成;扣分通过班子商议、党员评议和群众举报等途径形成。
第十条 积分登记。各二级党组织通过统一的《党员积分管理考核登记表》进行登记,由管理员负责积分核实、登记和录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志愿活动等集中性活动,原则上应实时登记;因故未能及时登记的,要由三名党员证明,待下次参加活动时由管理员补记录(补录分数全年不得超过5分)。
第十一条 积分公示。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根据积分情况,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全体党员积分明细表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十二条 积分周期。以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积分周期,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年4次积分加总,形成全年最后综合得分。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上一年度积分自动清零,历史积分由基层党组织保存,作为历史存档以备党组织和党员查询。
第三章 党员积分考核
第十三条 党员年度积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等次确定的重要依据。党员民主评议分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优秀党员在全年综合考评得分100分以上(基本分不低于80分),且先锋分不低于10分的党员中产生,人数占比一般不超过15%;
(二)合格党员在全年综合考评得分75分以上(基本分不低于70分),且先锋分不低于5分的党员中产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1.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在60--70分之间;
2.年度扣分达到10分以上,15分以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
2.年度扣分15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依据考核项目表,每季度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分析。
第十五条 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及时提醒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预备党员积分管理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后,积分管理考核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有关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六条 长期生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不纳入考核。离退休党员可参照执行。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项目表
附件2: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登记表
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项目表 |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设定 |
基本分 |
1.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参加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主题党日、党课及党组织的其他会议 |
每次积3分 |
2.接受教育情况: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班 |
每次积3分 |
3.缴纳党费情况: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
每次积3分 |
4.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情况 (此项积分每年不超过12分) |
每次积4分 |
5.党员遵守社会公德、劳动纪律情况:树立新风正气、立足本职岗位 |
每年积8分 |
先锋分 |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公益或集体事业,捐款捐物 |
每项加5分 |
2.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 |
每次加3分 |
3.学院教师党员涉及个人的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等方面根据《二级学院目标管理奖励考核办法》(湘城院发[2017]126号)《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湘城院发[2017]136号) 《科研任务奖励暂行办法》(湘城院发[2017]135号)进行加分 |
根据文件规定计分 ,此项总分不超过30分 |
4.机关党员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每次加5分 |
5.学生党员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进行加分 |
根据文件规定计分 |
6.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每次加5分 |
7.有见义勇为行为 |
每次加10分 |
8.参加并完成义务献血 |
每次加5分 |
9.其他类似情况(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自行设定) |
每年加10分 |
扣分 |
1. 无故不参加党内政治学习(包括线上学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的,每次扣5分;请假每次扣1分(公务安排除外),连续请假的第二次起加扣1分;迟到或早退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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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故不服从党组织决定的(包括党费缴纳、资料上交等)扣10分,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党费或提交资料的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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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交通法规,造成不良影响 |
扣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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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应转组织关系未转超过6个月 |
扣5-10分 |
5.不配合中心工作推进,影响较大的 |
扣5-10分 |
6.让他人代替参加活动以及帮助、代替他人造假的 |
扣2分 |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 |
扣15分 |
8.在换届或各类选举中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破坏选举 |
扣15分 |
9.参加邪教活动、信仰宗教 、封建迷信 |
扣15分 |
10.鼓动带头或暗中支持非法上访、无理上访 |
扣15分 |
11. 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的,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5分、撤销党内职务扣20分、留党察看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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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与涉毒、赌博被查处 |
扣15分 |
1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扣15分 |
14.引发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扣15分 |
15. 传播有损党、国家、政府、学校形象的不当言论与信息 |
扣15分 |
16.已违纪但未构成纪律处分或受行政处分的 |
扣10分 |
17.学院教师党员根据《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湘城院发[2017]126号)进行扣分 |
根据文件规定扣分 |
18. 学生党员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进行扣分 |
根据文件规定扣分 |
19.其他类似情况(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自行设定) |
扣5-15分 |
湖南城市学院党员积分管理考核登记表 |
二级单位党组织(盖章) |
党支部名称: |
党支部书记签字: |
考核管理员签字: |
党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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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积分内容 |
积 分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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