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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曾壮丽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8-10-24 10:52  

 

 

湘城院学字〔20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曾壮丽设立“曾壮丽奖学金”,激励湖南城市学院在校学生用心学习、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奖学金评选,发挥奖学金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曾壮丽奖学金”设立时间从201810月起,每学年评选一次,连续评5年。

第二章  评选对象、名额及奖励金额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大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

第四条 奖学金共评获奖学生25人。

第五条 奖励总金额为10万元,每人奖励人民币4000元。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行为。

2.为人正直,作风严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及其他有益活动,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如有低于70分的科目,该科目成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前2名,且不得超过2科),在各自专业中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排名均在班级前30%,非音体美专业大三学生英语必须过四级。

4.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七条 成立“曾壮丽奖学金” 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工部及各二级学院领导老师代表、校友办代表、校友会代表组成,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五章 评选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评选要求

1.学生工作部(处)将名额等额下发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按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2.参评学生成绩以上一学年成绩为参评依据,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参评学生的学习、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院出具推荐意见。

3.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专家根据学生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审。

4.品学兼优者,可连续参评。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每年10月开始进行评审,分为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委员会评审等程序。

2.学校发布通知,各学院向学生宣传“曾壮丽奖学金”评审办法,申请人从各学院领取并填写《曾壮丽奖学金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

3.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园内相关网站公示五天。

5.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获奖学生由二级学院负责统计个人银行卡号,湖南城市学院校友基金会负责将相应奖学金发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友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湖南城市学院“ 曾壮丽奖学金 ”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件1.曾壮丽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7-2018学年)

2.曾壮丽奖学金名额分配表2017-2018学年)

3.曾壮丽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2017-2018学年)》

4.曾壮丽奖学金初审汇总表(2017-2018学年)》

 

                         

 湖南城市学院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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