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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发布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章制度正文
2013-07-06 19:4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一年后,于32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其中,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明确了追缴措施。据悉,中央去年1月颁布实施了《廉政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要求,形成了新的8个方面52项要求。中央纪委负责人士介绍,《廉政准则》印发后立即起草出《实施办法》初稿,并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0年,又在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2011年2月24,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该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首先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同时,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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